谁是最大的赢家
——时事评论陈永洲事件
湛江师范学院 陆翠
这消息顿时引起报业界一片哗然。为表示对长沙市公安局的抗议,《新快报》连续两天以罕见的头版特大字号刊文。于2013年10月23日,在头版登出《请放人》。2013年10月24日,《新快报》再度在头版显著位置登出《再请放人》。《新快报》相关负责人表示,陈永洲的报道属于正常职务行为,报社核查过陈永洲对中联重科所发的所有报道,没发现陈永洲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本以为这又是一场媒体与政府的闹剧,谁知事件却愈演愈烈。
2013年10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新快报记者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正当报业界猛烈抨击政府的同时,传来的消息说:陈永洲认罪了。这无疑像在人群中扔颗炸弹,又引发了公众的更大哗然。当然,这次公众的矛头对准的不只是政府,还有陈永洲。
对于陈永洲,其做法的后果是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人们不再施以怜悯、同情的目光,也鲜有人为其辩解。《新快报》于2013年10月27日,宣布收回对陈永洲的辩护;人民日报发表评论,陈永洲事件:守住记者职业底线;中国记协严厉谴责陈永洲涉嫌虚假报道等行为;2013年10月31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给予新快报记者陈永洲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陈永洲事件显然已成为新闻界的丑闻。但我认为对于陈永洲事件引发的思考远不止于此。
这场貌似政府和中联重科都获得胜利的战役,仔细探讨起来却发现没那么简单。整个事件,不论是大众,还是新闻媒体,大家不是抨击政府的把关不严,就是指责陈永洲新闻道德素养的缺失,却鲜有反思当前我们国家的新闻制度。难道政府可以在没得到检察院的批准就可以逮捕新闻人吗?难道陈永洲个人出错就得连带社长和副总编辑都下马吗?陈永洲不是受第三方的指使,发表不实言论的吗?为什么主谋安然无恙而帮凶却被当成罪魁祸首?
在西方,记者常被人们贯以“无冕之王”的头衔,在新闻法的保障下,他们被看做是社会监督和社会正义的守望者,社会舆论的引导者。而目前在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过新闻法,新闻媒体只能以《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自己。个人认为,单是仅靠准则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首先,只要是人,难免会有意志力薄弱的时候,会触犯道德准则。其次,准则只是准则,不具备法律功效,不能以其作为定罪的工具。而这却是目前我们媒体面临的困顿。无新闻法,新闻人如履薄冰。什么可以触及,什么只能远观,一切都得靠经验。但在西方国家,比如美国,其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提到,意见表达自身是受保护的,只有行为才失去保护。我非常赞同这一观点。观点只是个人的见解,每个人都有发表个人观点的权利,不管看上去有多离经叛道,多不合逻辑,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只有导致不法行为时,政府才能干涉。在我看来,大家说陈永洲在不经审核,收人钱财便帮人发表错误的信息,而我们不能确切知道他知道信息不真,有意发布证据的行为。那就是说,他只有言,而未有行。但结局却不是象我讲的这样。很多时候我都不解,新闻媒体到底要该怎么样,才能安全着陆。
陈永洲事件虽被大家吵了个翻,但得不到什么有实际意义的答案。问题的根本还是没有得到解决。显然,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没有正真的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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