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伪的信仰:当立法成为一种迷信
当今的中国,“法治”无疑是一个具有压倒性优势的社会强势话语,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甚至依法治山、治水、依法办事等时髦口号以理所当然、铺天盖地的强势态度走入了中国的城乡大小角落。而这种对法治的企盼和热情有演化为“立法迷信”、“法律万能”的趋势,导致了一种简单化的社会治理策略,不愿去追究问题背后更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文化缘由——任何社会问题发生后,无论大小,人们往往把责任归结为相关立法不健全,媒体撰文也常以“急盼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立法”来收尾,公共管理部门以常“相关立法将尽快启动”来稀释社会公众的疑虑。
如《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应主动让位给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不履行义务,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再如前不久正在修订的《老年人保护法》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而且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被舆论称为“常回家看看法”。但叶芝曾说,“我们不能靠掩盖思想中的怀疑因素来建立一种虚伪的信仰。”我们就来探究这种立法的“信仰”是否应该坚持。
数年前,孙志刚被收容遭殴打致死,换来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终结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一时间对流浪乞讨人员,由管制转变为救助,由恶治转化为善政。孙志刚事件在鞭挞了现有法律之后,似乎以“善终”——新法规的出台掩上了大功告成的皇帝外衣。但谁不知道,以死而谏并非他的初衷——谁都不愿成为这样立法进步的踏脚石。
《南方都市报》确实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让那些披着“收容遣送”外衣的刽子手们先享受了一顿舆论审判。但是舆论却聚焦于《收容遣送办法》,这个代表着政府强权,公民无权的立法毒果,或者只是对“政府部门痛下决心铲除非法、无道之恶法”的歌功颂德。
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潜规则”用行政力量、用“从北京到天津先说到通县”的方式,畅通无阻地推行着,它用渐进方式一步步蚕食颠覆着法律。用到“图穷匕见”之际,他们才“指鹿为鹿”,再将他们所获得的成果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下来。令人“欣慰”的是,有关部门的思路保持着一贯的稳定性。在聂树斌案和佘祥林案之后,立法部门又觉得这是“法律规定上有漏洞,因此把希望寄托在制定所谓的《反刑讯逼供法》上”。唐福珍案后,一部分专家、学者又动议修改《拆迁管理条例》,官方也已启动针对拆迁的法律修改,并将另立新法取代《拆迁管理条例》。
孙志刚、聂树斌、佘祥林、唐福珍相继拷问法律权威和社会良心,但不是因为无法可依或者恶法当道,而是有法不依、滥用职权、肆意妄为。而有关部门从来不是掘地三尺,探究案件发生的原因,而是欲盖弥彰,但求息事宁人,于是灵丹妙药——“立法”就被一次又一次地拿出来“补祸”。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在都未对症下药,那在伤口上涂再好的膏药,包再多的纱布都无济于事,法治不彰、执行乏力的脓疮只能在麻木中腐烂。
于是,孙志刚案件的实质被掩盖了,一个表面化、文不对题的应对办法和积极认错,积极改错的态度——立法,换取了公众的谅解和纵容。舆论转移了,毕竟还有更多的“李志刚”、“张志刚”可以吸引公众的眼球,然后引发新一轮的政府立法热潮——大部分媒体的良心都只存在于喧嚣之中,又消失得比流星还快。
如果说立法必然有其不够周全,不够完善的地方,那么在整个的法治系统中,是否还有其他法律能规制这种“刑讯逼供”、“暴力拆迁”?如果有,那么这些法律是否得到了准确的执行?这些执法者是否以程序正义和道德良心来保障了法律的执行?迫于现实的“打补丁”式的立法活动,如何保障立法的质量、法律体系的科学性和法律的效力及权威性?如何在民众间建立广泛的法律忠诚度?新法制定后,又如何保障这些新法不会被束之高阁呢?
我试以孙案问之各位:孙志刚是因被收容而死呢?还是因收容之后受到非人对待而死?答案显然是后者。那为何所有有关部门、官方媒体都粉饰成立法之过?《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里,赫然写着“(工作人员)不准打骂、体罚和虐待被收容人员”,遑论将其毒打致死!不说这个《办法》,当时的刑法、治安管理法规总也是禁止“蓄意伤害他人身体和生命”的吧!就算真是个法盲,几千年民间流传的“杀人偿命”的说法,也不可能视而不见吧?可是,即使孙志刚手持正义权杖,以宪法、刑法对抗收容所工作人员的暴打,又能如何?那些拿着屠刀龇牙咧嘴的怪物,不正正是那些“法律维护者”吗?
孙志刚事件本身所具有的丰富内涵——法制观念太差、执法力度太弱及与此“相映成趣”的政府工作人员的任意胡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挖掘和反思,没有起到举一反三、防微杜渐的应有功能。正是因为有心人的移花接木,模糊焦点,才误导了我们对于问题实质的深入总结和追究,使得类似的事件次第出现。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的法律数量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高制定的就已经超过了2000部,这是一个可观的数字,但为什么我国目前依然还没有建立起比较正规的法制社会呢?法律,归根到底只是写在纸上的文字。只有从根本上让广大公民养成了法律意识,让国家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真正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贯彻到底,才可能让法制中国变成现实。
事实也证明,加强执法力度比加大立法力度更有效,更直接。比如在2008年奥运期间,北京市交管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酒后驾车行为及事故明显减少,但今年上半年执法力度减弱后,事故数量及死亡人数立即反弹。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一直未变,但其社会效果却大相径庭,那么以后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是否不应仅仅强调“立法”,而同时也顾及到“执法”呢?
法律应该被信仰,却不该被迷信。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一无是处。很多立法的出台确实解决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为了解决社会财产权责归属不明问题而出台的《物权法》。它不仅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关系着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更是关系着社会制度的根本认同。这样的法律不但要立,而且应该早立、快立。但对于很多其他的社会问题,立法一方面是一种手段,但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找到更有效的办法来解决,而不是一味呼吁立法,盲目立法,相信立法可以治愈和抚平一切的社会伤口,否则中国立法的“进步”都只能出现在孙志刚案、唐福珍案之后,立法可能只是另一种形式的法律虚无主义。
中国的法治热潮和喧嚣中确实需要一个独立冷静的观察者和批评者,高扬“实事求是”的旗帜,冷静观察法治热潮,它要让人们清楚: 法律绝对是重要的,但法律决不是万能的。“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会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 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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