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讯,于12月4日下午,在广东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一文胸厂(小作坊)发生大火,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1人受伤。而肇事者竟是该文胸厂一离职不久的26岁男性员工刘某,其因不满老板陈某扣其工资500元便携带汽油到厂纵火打击报复,悲剧从此上演,14个20岁左右年纪的花季少女瞬间与世人阴阳两隔!!!
看到该报道的时候,我沉默了很长很长一段时间,因为悲愤而无语,因为无语而悲伤!我为刘某感到可怜,因为在他即将要犯下弥天大错之前,他竟然没有值得信赖的朋友、亲人或者机构去给他诉苦,或许就是这值得信赖的诉苦,悲剧便不会上演——有时朋友、亲人或者机构的一句安慰一句劝说的话,便可让人心暖舒畅,便可让狭隘者豁然开朗而放下仇恨 ;有时哪怕是一种“弃义”的开解、批评、警告、争吵甚至报警,便可阻却无法扑灭的仇恨火焰,至少可以让火焰烧得迟一些慢一些.......而这一切在这场悲剧里,已经成为如果;人生最痛苦的事其实是因为有了如果! 我又为刘某感到可悲,因为一旦走上人民法庭,证据确凿充分,那意味着该罪大恶极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行为之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放火罪是刑法八大重罪之一):死刑判决并立即执行——一个才26岁,正值大好春光,前途光明的小伙者,“火葬”了别人的同时,其实也已经把自己埋葬了;在世间,他因此留下了永远的骂名,遗臭万年 !另外,他的父母亲人,势必会因为此遭,背负起无法预料的种种纷扰与麻烦.......死者无知,活者受罪,情何以堪???
在同情与可怜还有气愤刘某的同时,我更为陈某(老板)的所为感到气愤:作为一个工厂负责人,情商能力竟然如此低,法律意识也如此淡薄。我们并不反对,对违反合法的公司规章制度、作业工艺流程而造成资方利益受损的员工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的决定,但问题的关键是,任何的处罚,必须要认真细致做好安抚、说服工作,要以规服人,要以理服人。俗话说得好,骂死人要赔,夸死人无责任,意指柔性的管理之手段的好处,而在实际工作若能加以善用,必可让事情取得更好的结果。而在这件事情上,我们明显看出了陈某在这方面的不足——扣了工资没有做好思想工作,在矛盾向更极端处发展时不予及时回应并有效处理,对问题认识不足,对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常识的预见性。另外,消防培训教育工作及相应的消防灭火、逃生工具设备或欠缺,以致初期火苗没有第一时间被在场员工予以扑灭;或许是因为逃生的通道仅有起火处那一条,或许窗户是不能开的防盗门而再别无它处可逃离,或许该些窗户很高而没有绳索可带人滑落地面,又或许......这些还都停留于我的假设,但这些假设不是毫无道理的;如果相关消防培训教育工作到位,如果灭火、逃生设备充足而且逃生通道、窗户通畅,至少结果不会如此严重吧?
假如上述情形确实存在,那么,我也不得不为我们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感到“羞愧”,试问,这些不符合消防安全生产 的场所是谁批准成立的,即使是非法成立的,那么又是谁监管查处不力的?答案在大家的心中。
悲剧既然已无可逆转,反思与预防成为了我们最大的课题,建议相关部门及人员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迅速研究成立平民化、大众化的低价甚至是免费的心里干预机构,如心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这些机构不是收费昂贵的心理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以公益性为主,能够被普通老百姓所信赖所依靠 ,能成为普通老百姓的知心人 ,也能成为企事业单位的强有力的监督者。
2、加大道德、法律宣传和教育:在学校里应从小学起,将道德法律列为必修课;在企事业单位里,应强制规定必须每年聘请专业法律人员到企业进行2--5次法律常识讲座 ;在公众场合,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每年不少于10次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强制报纸杂志、电视等传媒开设法制专题专栏或者节目 。要形成一个人人学法,人人知法,人人守法,讲道德,知荣辱的良好大环境。
3、加强和提高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的素质与水平,要勤政爱民,要执政为民,切实做到不贪污腐败,不徇私枉法,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依”,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仁爱施政,真正成为百姓可信赖可依靠的主心骨,知心人。
4、严格制定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管理制度,杜绝一切非正常性的购买与使用行为,如个人或公司拿瓶购买需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证明等。
5、完善法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坚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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